【摘要】由于农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高度依赖性,各国都注重发展本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为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维护我国环境利益和农业生产,对外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的发展情况和特点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产品;国际贸易;环境贸易措施;比较研究
一、外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发展情况
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较高,国民环境意识较强,较早认识到农产品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因此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率先形成和发展起来。欧盟和日本的农业政策调整都明确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并加大农业支持力度,美国也越来越重视农业生产中的环境问题,2002年新农业法中大大增强了保护计划的资助力度。1999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中,强调充分发挥农业和农村所具有的多方面功能。据农林水产省农业综合研究所的测算,1999年日本农业的多功能价值6.9万亿日元,超过当年日本农业GDP总额。由于农产品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在全球绿色浪潮的影响之下,加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已经遭到极大的破坏,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认识到农产品贸易中环境的重要性,开始采取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如巴西、哥伦比亚、智利、埃及、马来西亚、印度和东盟国家等都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这些措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该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限制了外国有害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保护了有关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
具体而言,外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提高农产品环境品质的环境贸易措施。
在提高农产品环境品质方面,各国主要致力于清洁生产的推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清洁生产的思想和实践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首先兴起和发展起来,并迅速成为当今世界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潮流。美国有关清洁生产方面的立法较为成熟。1990年美国颁布的《污染预防法》率先通过立法将污染预防作为国策,其中规定了污染预防的具体内容和综合措施,该法律同样适用于农业生产领域。日本虽没有明确的清洁生产概念和政策,但近十年来其《环境基本法》、《推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可循环资源再利用促进法》、《关于容器包装的分类收集以及促进其再商品化法》等相关法律中包含了清洁技术的成分,在生态经济产业革命的进行中和可持续的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建构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不断将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经验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在WTO成立后,印度也开始加强对农业科技的研发和推广,以实施农业清洁生产。为此,印度于2000年公布了新的国家农业政策,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和农业技术推广,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资源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实现农产品环境成本内在化的环境贸易措施。
各国主要通过排污交易、环境税收、环境补贴等措施,在农业生产领域中实现农产品环境成本内在化。目前,排污交易已经开始在发达国家扩展到农产品生产领域。挪威、希腊等欧盟国家在流域环境管理中使用了排污交易手段,其中涉及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排污问题。 美国、欧盟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对污染物的排放、含污染物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其他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税收调节,使环境的价值和环境的成本得以体现。瑞典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进行了大规模的“绿色税制”改革,进一步将所得税转化为对环境和能源的征税。挪威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税收返还,逐步提高环境税收,减少其他税收,实行绿色税收改革。将环境保护纳入税收制度,利用税收杠杆保护环境,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为争取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有利地位,各国都对其国内农产品进行了名目繁多的环境补贴。美国早在1996年4月4日颁布了《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采取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来提高农业的竞争力的环境补贴制度。2002年,又颁布了《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大幅度增加了包括环境补贴在内的农业补贴。 日本1999年《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规定了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振兴等方面的内容,更加强调粮食安全的保障、农业多功能的作用,并为农业生产提供一定的环境补贴。印度则主要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方面增加投入。如印度工业委员会为促进沼气的开发和利用,对沼气开发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投资,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政府拨出了6300万美元用于购买沼气用辅助设备等。
第三,环境技术要求方面的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
出于对环境的关注及自身技术优势的考虑,各国针对农产品规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包装和标签要求、环境注册等方面的环境技术要求。在产品环境标准方面,发达国家制定繁多而严格的标准,甚至用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标准。如到2001年,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据1994年3月调查,日本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 印度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并为适应科技发展不断做出调整。在产品生产与加工环境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也非常重视有关环境标准的制定。21世纪之初,欧盟、美国、日本均推出本国的有机农业标准,对进口有机农产品在生产过程方面提出标准要求。在环境管理标准方面,ISO14000系列标准颁布以后,各国纷纷开始进行本国环境管理标准的制定。在德国,基于全世界整体环保意识的迅速提高和企业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许多大公司已开始向其供货方提出ISO14000要求。欧盟也要求进入其国家的农产品从生产乃至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处理回收等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尤其在消费品领域要求更为严格。
在环境标志制度方面,据不完全统计,从1977年德国率先采用“蓝色天使”环境标志到2006年,开展环境标志认证的国家或地区一共有30多个,其中大部分是发达国家。近年来,各国积极推行农产品环境标志认证制度。1995年,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规定,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有美国证明的来自无污染水域的标签。美国农业部还规定对有机食品实行标签制度。凡是有机程度达到或超过95%的食品,都可贴上一个印有英文“有机”和“美国农业部”字样的绿色圆形标记。从1991开始,欧盟就对有机农产品实施严格的认证制度,通过认证的农产品可以使用特定的标签。巴西、印度、泰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这些国家建立的环境标志制度对进口产品标签的位置、标签的格式、标签所使用的语言都作了很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各国的环境标志开始趋向协调一致,并相互承认。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环保法规中对农产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率有较高标准,要求使用能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使用后利于回收再利用或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绿色包装材料,对一些天然材料生产的包装物还要进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此外还明确规定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包装废弃物处理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销售。欧盟对农产品的包装要求很严格,也很细化,从包装的尺寸、坚固性、溶解度、容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日本分别于1991和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只有完全符合包装和标签要求标准的农产品,才能在日本中央批发中心出售,发往日本各地。
发达国家的环境注册主要针对进口食品,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国外卫生注册。
目前,国外卫生注册考察内容已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卫生、加工卫生、车间设备和设施、原料和辅料卫生、包装和储运卫生、加工和检验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出口国动植物防疫体系和法律法规,官方监督检验体系等各个方面。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瑞士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实施食品卫生注册制度,涉及的产品种类有肉类、水产、罐头和肠衣等食品,以动物性食品为主。美国2002年通过了《反生物恐怖主义法》,并于2003年10月制定了《食品企业注册管理条例》、《进口食品预先通报条例》、《建立与保持记录管理条例》和《供人或动物消费的食品行政扣留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根据该法案,所有涉及对美出口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及外贸企业、出口供货企业均需在FDA注册。凡未注册的企业货物到达美国海关将面临被没收及被美国法院起诉的结果。日本也从1991年起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外国厂商注册制度。
第四,进出口直接限制方面的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
为保护环境安全,各国还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实施检验检疫和市场准人制度。各国对进出口农产品实施的检验检疫制度涉及质量检验和卫生检疫两个方面。由于经济和技术实力较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检验要求非常严格。以对进口的肉类食品检验为例,德国除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外,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做出了严格规定,其他欧盟国家在进口肉类食品也作同样规定。同时还实施对出口农产品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在卫生检疫方面,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卫生检疫主要集中在安全卫生指标、农药与放射性残留以及重金属含量等方面,且具体检疫要求与程序越来越严格复杂。日本已开始实施对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逐批化验,并依据《植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等对入境的农产品等实行严格的检疫制度,对于强制性检查食品要进行100% 的检疫,即使是不同时间进口的相同商品也必须每次进行检疫;其农残新标准又将现行制度所涉及的130种农作物229种农药9000个农残标准扩大到135种农作物724种农药19000个农残标准。印也开始加强对外国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检疫,要求进口农产品检验方式必须依照印度标准协会(ISI)制定的标准,不得依照任何其他国家自订的标准。2003年11月18 Et印度政府还公布了(2003年植物检疫指令》,该法规的宗旨是“为了禁止及控制国外害虫及有害物质通过进口传输到印度”。
发达国家为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的农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还设置了一系列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的措施和规则,外国农产品只有达到其市场准人要求才允许进口。如欧盟就明确规定,农产品要进入其市场应至少达到下述三个条件之一:(1)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CEN认证标志;(2)符合欧洲指令,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3)取得ISO9000合格证书。再如美国曾在1996年以保护海龟为名而禁止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进El捕捞的虾。
二、外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比较分析
尽管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的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有所区别,但从其总体情况来看,仍然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共同特点:
首先,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制化特征明显。
有关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就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专门进行立法,但其有关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的规定在对外贸易法和环境保护法中有一些规定,有些发达国家的规定已经达到相当完备和体系化的程度。美国涉及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法规既包括贸易方面的基本法,又有针对农产品贸易与环境的专门法;既有联邦法律,又有地方性法律;既有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又有自愿性认证体系。这些法律在时间上有很强的连续性,规定了各自的有效期,不会出现真空阶段,并且形成了每5年修订一次的立法制度。欧盟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有20多项。日本自1948年颁布实施《食品卫生法》后,农林水产省相继出台了《出口检查法》、《植物防疫法》、《农药取缔法》等与农产品环境品质有关的法律法规。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将现有的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在法律法规中加以规定,如印度将制定食品加工发展法,该法将有助于与美国食品法规取得一致并达到国际食品质量要求,从而提高本国食品的环境标准并促进出口。
其次,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内容繁多并不断发展。
总的来看,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在各国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实际内容也在不断增加。从产品角度看,不仅针对初级农产品,而且涉及所有中间产品和加工制成品;从过程来看,涵盖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及处置等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并且现有的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还在不断发展之中。以产品环境标准为例,各国已经从规定个别指标发展到设置层出不穷的限制或禁止指标体系。2000年欧盟先后发布2000/24/EC、2000/42/EC指令,增加茶叶农药残留限量10项,改变农药残留限量6项。2001年7月1日欧盟又实行新的茶叶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标准达108项。2006年印度颁布《食品安全及标准法》,其宗旨是为了给所有涉及到的食品建立以科学为基础的法规标准,以此为基准对食品在生产、进出口、贮藏、分配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予以管理指导。
再次,某些单边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条约规定存在冲突。
由于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对本国特殊利益的保护,某个特定国家的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与WTO等国际条约的规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某些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实力优势地位的考虑,并未完全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根据WTO的规定,一国实施贸易措施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这些原则当然对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同样具有约束力。在实践中,某些发达国家置这些原则于不顾,造成国际农产品贸易领域中的不公平现象。如OECD的报告指出,在生态标志计划设计的透明和协商方面,尽管没有发现公开的歧视,但外国生产商如果没有在当地设立运营机构,实际上很难获得有关信息和参与标准建议。
最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发达国家大都设置森严的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国外可能危害环境的农产品进口。其中美国和欧盟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因此在实施严格的技术检验标准和程序的同时,还制定了积极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政策;而日本农产品相对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更加倾向于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等保护性措施。各发达国家都不遗余力地提高农产品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和市场准入限制。尽管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内采取了一些环境贸易措施,但由于本身经济发展水平的有限性、对农业和农产品的高度依赖性、国内人们环境意识的薄弱性,以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固有矛盾性,这些措施的体系性和完善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侧重于通过提高环境标准、实施环境标志等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应对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以尽可能减少由于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在发达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对本国造成的损失。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发展本国的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难免处于被动局面,难以有效地提高本国农产品环境贸易措施的实施效果。
作者:唐仙丽
来源:《学术界》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