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添加剂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其质量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更多质量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被列入新的批准名单,而某些已获批准的产品却因安全问题被禁用。
美国
美国是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生产国和使用国,其食品添加剂的产值和种类在世界上都位居榜首。美国规定,食品添加剂是“由于生产、加工、贮存或包装而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而不是基本的食品成分。”,因此美国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美国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
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管理食品添加剂的负责机构,1938年实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简称FD&C)赋予了FDA管理食品、食品成分的权利。
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法规(CFR)第21卷下收纳的是美国FDA的食品和药物行政法规。美国每年都要对CFR中的每卷进行修订,一般在每年的4月1日发布。最新版(2005年4月)CFR中的70~74,80~82部分是关于色素的管理法规,170~186部分是关于其他食品添加剂的法规规定,包括通则、包装、标识和安全性评估等条款。
在美国,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规格必须符合美国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该法典在美国具有“准法律”的地位,是FDA评价食品添加剂质量是否达标的一项重要依据。FCC(Ⅰ)于1966年问世,历经补充和修正,发展至今有五版,其最新版(Ⅴ)已于2004年正式推出。FCC作为食品添加剂行业的权威标准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许多食品用化学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以及用户将FCC中的标准作为他们销售或购买合约的基础。
欧盟
欧盟有专门机构和专项法规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欧委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理事会负责欧盟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主要负责受理食品添加剂申请列入准许使用名单的申请、审批。欧盟食品科学委员会(SCF)主要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如果某类食品添加剂通过评估,则该委员会就会启动法规修正程序将其加入到适当的指令中,允许其上市销售。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立法采取“混合体系”,即通过科学评价和协商,制定出能为全体成员国接受的食品添加剂法规,最终以肯定的形式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使用的特定条件及使用限量等。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欧盟不断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标准或管理法规进行修订和更新。2002年1月28日,欧盟新食品法即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正式生效,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新食品法是欧盟迄今出台的最重要的食品法,食品添加剂是其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这一新法为欧盟保障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指导原则。
日本
在日本,按照目前的使用习惯和管理要求,食品添加剂被划分为四种,即指定添加剂、即存添加剂、天然香精和一般添加剂。指定添加剂是指对人体健康无害的合成添加剂,必须按一定程序审批后,才能使用。2003年年底,日本指定食品添加剂将近350种,分为已有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尚未制定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两类。
为确保食品安全,防止对消费者健康产生不良影响,2004年,日本厚生省按法定程序将38种非合成食品添加剂从现有食品添加剂目录中删除,并禁止含有这些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进入消费市场。这项禁令已于2005年8月生效。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2002年7月,经过改革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食品监管新体制开始运转。奥新食品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国内食品管理政策和食品标准制定的政策指南。奥新食品标准局主要负责制定澳大利亚、新西兰统一的食品法典,并保持和奥新食品管理委员会的政策一致。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奥新食品标准局很少制定本地区的添加剂规格标准,而是大多引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权威标准,例如JECFA或者FCC等。如果上述标准中没有该添加剂的规定,则要求必须符合英国药典、美国药典、国际药典、美国联邦法规、日本添加剂标准等1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标准规定。
(作者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