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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30
Sep
日本新的农产品安全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食品研究与开发》

摘要:探讨了日本即将实施的对全世界农业上使用的800种农药进行残留量检测的措施将对我国蔬菜等农产品产生的影响,提出了我国出口蔬菜等农产品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蔬菜;农药残留;措施 

    2005年下半年,本文作者参加农产品安全培训团,到日本国进行农产品安全培训。了解到日本国将要对国内消费和进口的农产品安全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措施。日本国即将实施的措施,将成为世界上极为严格的农产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研究了解这些措施要求,采取相应的对策,将会有力地提高我国农产食品的生产管理水平,适应日本国的消费需要,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对外出口。 

    1 日本食品安全将要采取的措施        

    日本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在农药安全性方面,所有食品都必须设立安全标准,否则不准食用。 

    1.1 强化外国进口食品检疫制度 

    如果食品出口国反复违反安全标准,日本无须检查即可停止进口;为了对付进口量大的食品,可以活用民间法人制度,强化食品监视体制。 

    1.2 农产品将采用身份证制度 

    日本总务省就农产品履历问题征求消费者意见,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标明品种、产地、农药肥料用量和次数、收获日期、消费期限、生产者姓名和住址等。日本全国农协组织正式规定食品履历表示方法,除了以上各项规定以外,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明确标出。农林水产省又决定实行大米身份证制度。与此同时,各地也根据自己的地域、气候、产品特点制定进一步的规定,如:广岛县重视领导责任,规定要标明管辖生产者的农协组织;岐阜县重视本地特色,对本地传统蔬菜给予认证,凡本地蔬菜均有认证标志。农产品有了身份证,消费者一看便知是不是本国农产品,有没有安全问题,新鲜不新鲜。如果仍有疑问,消费者还可以在网上查询到更为详细的资料。这样做的突出特点,是在激烈的农产品竞争中以质取胜,利用身份证也可充当本国农产品的护身符。 

    1.3 农药残留标准适用范围将扩大到800种 

    农药残留标准适用范围将会由现在的300多种扩大到所有食品,检疫制度更加严格,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更加系统,国家、地方政府和民间法人三位一体,哪一环节出了问题都要负法律责任。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措施是,只要日本政府认定某国是“农药残留超标国家”,无须检查即可停止从该国进口食品。目前,日本已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共有229种。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中,包括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在内共有734种,设定了1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量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的“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将设0.01 mg/kg的“一律标 ”。一旦食品中残留物超标,将被禁止进口。另外,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如果进口农产品中发现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即使该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对人体无害,也无法进入日本市场。 

    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食品卫生法》规定,在日本流通的食物,允许有一定量的农药残留,如果人每天吸收农药残留量累积一生而对身体无害,那么就允许食品有这么多的农药残留量。根据这一标准,日本就270种农药和300多种农产品设立了8 000多项标准。现在由于疯牛病的影响,公众认为这个标准不够严格,设项远远不够,检疫存在漏洞。总之,日本政府以法律为基础、高科技检疫手段作后盾,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的食品安全体制。日本消费者可以吃得放心、吃得健康,这也是日本消费者更加认可本国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中(2002年3月13日)规定有239种农药,预测在2010年增至300种。同样作为检查对象的兽药也稍有增加。规定检验的农药数:1992年55种,1994年103种,1996年138种,1998年179种,2000年199种,2002年239种,2002年估计2010年为300种,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在食品中引入农业化学品残留物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且含量超过一定水平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销售。该系统将在《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发布(2003年5月30日)后3年内(2006年5月29日)生效,2006年5月30日后将对全世界使用的800余种农药进行检测。而目前,我国国家公布的农药残留标准仅有136种。 

    2 对我国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启示 

    我国农产品对日本国出口,由于适中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以及我国与日本国农产品的互补性特点,使我国对日本国的农产品出口量,占我国农产品出口量的比例较大。即日本国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的主要国家。近年来,我国遭遇了农产品出口的“寒流”;农产品安全需要和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将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再次面临高门槛的限制。在严格的检验标准面前,我国农产品自身已暴露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存有致命伤。 

    我国在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劳动力密集型农产品的价格上,虽仍然拥有比较优势,但面对以各种面目出现的技术壁垒,我国农产品的这种比较优势正被规模小、技术差、质量低等弱点所抵消。国外的农产品技术壁垒虽有贸易保护的因素,但我国农产品自身也的确存在不少的问题。许多农产品生产缺乏质量规范和安全约束,种蔬菜时大量使用禁用农药、化肥,生产的水产品则时常投喂各种药物,不少肉鸡都是用添加剂和药物催起来的,生产环节问题的积累最后转嫁到了出口企业身上。这些问题在日趋严格的检测标准前暴露后,对我国低价优势的冲击是致命的。当前日本消费市场在面临安全或低价产品的比较时,消费者普遍选择价高的安全产品。经济学的原理表明,低价竞争是自杀行为。 

    目前,我国是以人力要素为主的家庭小农经济,本身在规模、组织上对标准化的依赖程度不高,探索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已是农产品迈上新台阶的内在要求,我国农产品安全和高质量的生产,需要做到: 

    2.1 以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标准化体系 

    2.1.1 要积极研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着重要提高农产品安全标准和环境标准,要按照WTO协议中关于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健康标准的协议,积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特别是要确保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食品的标准、国际兽医组织关于动物健康的标准、国际植物保护联盟关于植物健康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方面的标准相配套,从而使我国生产的农产品接近甚至超过国际标准,促进我国农业走向世界、走向未来。 

    2.1.2 要根据农业各个环节和各个领域,制订各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化标准体系。要以质量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生产为基础,以农产品等级制度为重点,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全过程以及操作环境和进行控制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尽快形成与国际相配套的标准体系。 

    2.2 加强质量评价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2.1 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抓紧完善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办法,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生产实际的标准化评价体系,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并形成规范和制度。 

    2.2.2 要对经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名优农产品和推荐出口农产品的生产环节、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应建立抽检制度进行认真检验。 

    2.2.3 要将名优农产品的认定工作与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综合管理,对于通过认证已经认定的产品,要研究探索出有效的经营方法,提高其市场知名度和影响面,尽快形成知名品牌,促进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带动生产主体的发展壮大,加快产销衔接,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3 建立一批外向型农业生态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 

    国际农产品市场消费结构变化趋势表明,绿色、有机农产品正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特别是发达国家对绿色、有机食品需求快速上升,体现了现代社会人们追求自然、纯净和健康的主题。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出口,一是迎合国际市场消费趋势,二是发挥我国现有的资源优势,三是解决了现有农产品质量的主要问题。我国有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许多有利条件,如边远地区、不发达地区受化肥、农药污染程度很低,农业劳动力资源丰富。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指导,建立起一批外向型农业生态示范区,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2.4 改进农产品出口策略,减少贸易摩擦和争端 

    从长期来看,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应主动改变过于集中在东亚地区的格局,分散农产品出口流向。同时,我们还应实施农产品出口的品种多元化和时间均衡化,避免因产品品种少和出口时间集中给进口国带来的市场压力。这样有利于减少与进口国的农产品贸易磨擦和争端,也会减少我国遭遇进口国实施技术壁垒的可能性。 

    2.5 加强与进口国的磋商、交涉和谈判,减少我国遭受技术壁垒的影响 

    技术壁垒的产生和作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既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也包括科学评估、观念认同等。一些国家实施技术壁垒而又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我国要加强与这些国家进行磋商、交涉和谈判,争取减少我国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 

    2.6 建立与我国主要农产品出口国食品安全诚信的合作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使食品贸易发展迅速,相应地也带来了新的食品安全问题。维护食品安全需要全球合作,尤其是食品安全的诚信合作。建立与我国主要农产品出口国食品安全诚信合作机制的目标,是开展与进口我国农产品国家的食品安全诚信合作,建立相互间互信机制。加强我国农产品食品安全制度建设,推动食品安全制度规范化建设,确保我国农产品消费安全,推动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 

    2.7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建设,为我国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 

    在国内农产品市场同样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分析与评价食品安全状况。具体就是定期收集、汇总农产品安全信息,开展农产品安全现状调查,了解掌握农产品安全基本状况,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基本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分布、能力,分析与评价农产品安全形势,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监管措施提供依据,有针对性地改进措施。从而有利于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为此,政府应重点加强部分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的建设,以便在检测技术上使我国具备与发达国家竞争的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