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产品”概念的使用在加拿大已经有将近30年的历史,现阶段加拿大已经拥有3600多个有机农场,共有50多万公顷土地用于种植有机作物,800多家加工企业从事有机产品生产。2003年,加拿大出口了价值6300万加元的有机产品到世界各地。但是,除了两个省级有机产品规范体系外,加拿大尚未制定有机产品的联邦统一规范。
随着全球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认可和推崇,为满足越来越多的贸易伙伴国的“对等有机规范体系要求”,加拿大已经行动起来,积极加入世界有机产品规范体系行列,推动本国有机产品规范体系的构建。经过十几年的努力,2006年,《加拿大有机产品法规》在加拿大公报正式公布,加拿大进入为期两年的有机产品规范体系建设转型期;到2008年12月14日,《加拿大有机产品法规》将全面对其本国和进口伙伴国有机产品实施。
加拿大将在2008年12月14日以前与贸易伙伴国进行有机产品贸易谈判,在加拿大新的有机产品规则基础上与这些国家协商确定新的有机产品贸易条件。至今,加拿大已经与美国开始谈判,还与新西兰和瑞士等达成谈判意向。同时,鉴于新的有机产品法规规定有机产品认证实行“第三方认证”原则,加拿大将陆续评估和确认一些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同时建立制度对这些认证机构的认证进行监管。
加拿大《加拿大有机产品法规》2007年12月14日正式推行后,加方将拒绝没有通过相关认证的产品进口,也不许这些产品在加拿大进行省际贸易。加拿大是我国有机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也是一个极有潜力的市场,我们应该抓住加拿大有机产品进口规则处于转型期的有利时机,积极与加方开展有机产品“等同协议”谈判,争取实现两国间有机产品互认,为我国有机产品出口加拿大奠定基础、抢占先机。
《加拿大有机产品法规》首先确定了有机产品新管理机制。确定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为有机食品管理最权威机构。《加拿大有机产品法规》2008年全面实施后,食品检验局有机食品办公室将全权负责与国外政府的有机产品互认或者“对等”协议的签订。现有的所有认证机构将受到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检验,在确定其符合相关标准后,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会与其签订协议,认可其有资质为有机产品提供独立第三方认证。按照新规定,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有权取消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和第三方认证机构所做认证。
加拿大现有的有机产品原则(Organic Principal)和管理标准将在改进的基础上成为强制性原则标准,同时,加拿大将设计统一的有机产品标志,得到认证的企业可以自愿使用。只要符合加拿大标准,国外进口的有机产品也可以用加拿大有机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来源国以避免消费者对产品原产地产生误解。
新规定还按其有机成分含量不同对有机产品进行了分类,在符合加拿大对所有有机产品适用的标准和质量法规的前提下,有机成分95GYQMbai以上的产品,一般指新鲜初级农产品,可以得到有机产品认证并有权使用加拿大有机产品标志。有机成分在70GYQMbai到95GYQMbai的产品经过认证可以称有机产品,但必须在自己的声明中标注有机成分确切含量,而且不能用加拿大有机食品标志。而有机成分70GYQMbai以下的由多种成分组成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字样,只能把有机成分在成分说明部分标注。
有关加拿大有机产品标准的详细信息可以在以下网址查阅:www.pwgsc.gc.ca/cg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