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从而保证了政府监管有力,国民能享受到安全、卫生的食品供应。
美国
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上,联邦政府不依赖于各州政府,他们在全美国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向全国各地派驻大量的调查员。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联邦政府与一些州政府签订协议,授权当地一些检验机构按照联邦政府的方法检验食品,并由联邦政府付费。联邦所有具有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机构都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免受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影响和干扰。
加拿大
加拿大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加拿大农产品法》、《食品检验机构法》、《食品与药品法》、《动物健康法》、《肉与肉制品检验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以及《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等。
1997年,加拿大政府将农产与农产食品部、卫生部、工业部、渔业与海洋部中与食品检验工作相关的部门合并,成立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负责该国所有的食品检验工作。CFIA将与食品、植物、动物有关的工作划分为14个方面,并将全国18个区域的食品安全检查系统纳入单一的体制管理。与此同时,为了能运用于所有食品种类,加拿大还在研究一种综合检验体系,使不同的检验能在相同的准则和指导原则下运作,以降低食品安全的风险。
欧盟
欧盟2000年公布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并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成立了“欧洲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局”(EFSA),颁布了第178/2002号指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和程序。目前欧盟食品质量安全监控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是《欧盟食品法》。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食品质量安全是《欧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标。食品法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包括普通动物饲养方法、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措施。
日本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立法主要有5个方面: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
日本《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将向日本出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分为4类。日本厚生省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农林水产省根据《农林物资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开展工作。
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两大类:一是食品质量标准,二是安全卫生标准,包括动植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在日本,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已成为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并普遍为消费者所接受。日本对进口食品实行进口食品企业注册和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