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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30
Sep
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模式及实践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法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农业生产占整个欧盟份额的20%。法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到欧盟(德国、意大利、英国等),约占总出口量的74%。2004年法国农产品出口额高达380亿欧元,随着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法国政府部门也不断采取积极的健康政策,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了解和借鉴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对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一、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

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是欧盟最具代表性的国家之一,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竞争和国内消费者健康保护的新要求,法国政府依靠所有涉及到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部门、产业协会、供应商和消费者等各界人士,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为基础,不断调整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和管理职能,逐步形成了以预警、评估、监查为手段的有效监管模式。

(一)组织机构

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采取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分工协作,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离的管理模式。中央层面由农业和渔业部下属的食品总局(DGAL),经济、金融和工业部下属的消费、竞争和稽查总局(DGCCRF),社会事务、劳动和团结部下属的健康总局(DGS)3个部门负责,农业和渔业部是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部门。地方层面则由22个大区100个省市的兽医服务省分局,消费、竞争和稽查省分局以及社会事务及卫生事务省分局负责。风险评估由食品卫生安全署(AFSSA)独立承担。同时,国家卫生监督所( In-VS)和法国健康产品卫生安全局(AFSSPS)负责对食品的卫生安全进行监督。国家卫生安全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

(二)管理职能

(1)农业和渔业部的食品总局(DGAL):法国农业和渔业部肩负着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技术性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监控职责。食品总局下设4个分局,分别行使植物品质保护、动物健康保护、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协调等职能,其地区和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

(2)经济、金融和工业部的消费、竞争和稽查总局(DGCCRF):法国经济、金融和工业部对食品质量的管理工作侧重于市场交易环节及卫生安全保证的诚信性监控检查。其行动范围以所有消费品和服务的安全、正当竞争和质量为中心,食品质量安全只是其职能范围内的一部分。

(3)社会事务、劳动和团结部的健康总局(DGS):社会事务、劳动和团结部一般在因食品质量安全引发了公共健康安全问题之后介入调查和防控管理,并对违反公共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卫生许可的行为进行监察以及处罚等,重点是对与人的饮用水有关产品的卫生安全进行监督。

(4)食品卫生安全署(AFSSA):法国食品卫生安全署是负责健康、农业和消费的政府各部监管的一个公共机构,该署对人或动物食用的食品卫生和营养风险进行评估,并负责监督和报警。该署有l3个试验室,负有研究以及向政府机构提供科学技术支持的使命。

(5)国家卫生监督所(In-VS):国家卫生监督所对食品卫生的安全进行监督,对民众的健康状态及其发展进行观察,在全国各地设有公共的基础设施,负责在发生威胁公众健康的事件时向政府机构发出警报并提出建议。

二、法国食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

自20世纪以来,法国食品安全政策不断变化,表明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在欧盟单一市场的框架下,法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认证、检测等支撑体系都随之提升。

(一)法律法规

法国早在1905年8月1日就颁布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上世纪70年代,随着欧洲共同市场的建立,在欧盟单一市场的框架下,法国食品安全立法主要基于欧盟食品质量安全规章条例,并不断修订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1993年颁布并于1998年修订的《消费法》,涵盖了产品生产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对产品的组分、标签、生产和分销渠道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农村法》不仅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环境,而且规定了卫生检查的内容和产品质量,同时还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可追溯” 的概念。1998年7月1日颁布的《公共健康监督与产品安全性控制法》则重新构建了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正式决定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离。

(二)认证标识

食品认证标识赋予了产品更强的抵御危机能力,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根据食品标签买到符合卫生和健康标准的食品。在法国,食品认证标识根据食品品质和生产方式不同,建立了两种模式的认证和标识制度,包括政府统一管理形式和各大超市自我管理形式。政府统一管理的食品认证标识主要是农业部负责,统一管理的认证标识有:原产地保护、生态食品、红色标签、CCP产品认证等4种,其他统一管理的认证标识还有企业认证、特点证明、地理保护标志、营养食品等。其中,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由法国原产地研究院签发,农业部监管,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可以互认。原产地保护标识使用最多的是葡萄酒,法国80%的葡萄酒都有原产地标识,共有467个葡萄酒原产地标识。另外,奶酪也有47个原产地标识。生态食品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同时达到食品天然生产的目的。目前,仅60万hm2用于生态食品的生产。红色标签从1965年开始认证,到1975年猛增,法国现有450种产品获得红色标签。CCP产品合格认证从2000年才开始,要求农产品或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有监控,符合价格。法国各大超市还建立了自我管理的认证和标识,以最大的超市家乐福为例,家乐福的食品质量认证标识(FQC)已成功实施了15年,在家乐福超市的销售柜里,有FQC标识的食品约占30%。

(三)监测检验

根据食品风险管理原则,食品总局,消费、竞争和稽查总局,健康总局共同组成了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的严密系统。其中,食品总局拥有26个地区性的“植物保护”(SPRV) 以及22个“农业和林业地区局”(DRAF),100个省级兽医局(DDSV),32个兽医边境检查站,58个植物病害防治站。消费、竞争和稽查总局下属101个省级局,一个全国竞争和非法行为调查局,8个地区间机构,9个试验室。健康总局下属100个省级卫生和社会事务局(DRASS), 22个地区卫生和社会事物局(DRASS),13个流行病研究小组。这3个局及各地区分支机构负责全部风险的管理和检查。

三、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从农田到餐桌”全程预防控制是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始终坚持的原则。在监管实践中,将过程预防与结果控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法制化,有效地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

(一)合规性检查

为实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法国政府主要依靠食品供应链的所有相关方。设置避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就是要求符合欧盟制定的一些法规和法律措施。食品供应链(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上的各种食品商需要实施建立在HACCP指南和方法上的内部检查。政府各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监测计划和监督检查。检查时若发现不遵守食品质量安全法规的行为,将会采取没收产品、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等保护性措施。

(二)生产条件的检查

食品总局委托相关机构对从农田到餐桌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测。例如,动物从农场饲养开始就接受检查。随后,由兽医官对所有认证过的屠宰场进行检验,大多数使用动物产品或动物源产品进行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兽医服务局颁发的健康资格证,并且每个食品企业在开业前后都要对其产品、加工过程和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同时,根据企业的总体卫生水平和生产活动的风险确定检查频率。

(三)产品检查

产品检查贯穿于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等整个环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的成分分析、微生物特征和储存条件(尤其是温度)。从第三国家进口的动物产品、动物源、植物源产品也要通过边防检查站的检查,并且对冷藏库、运输设施和农产品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食品总局,消费、竞争和稽查总局还特别对易腐易烂的,或者可能产生病原体或有病毒残留的一些类别的食品实施周期性监测计划。

四、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实践

通过对法国的CHARAL肉品公司、RUNGIS配送市场和肉制品销售店的参观考察,系统地了解了法国肉制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分销等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总体来看。表现出以下3大特点:

(一)食品链中各个企业都严格实施HACCP体系

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欧盟统一立法明确食品生产企业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要求食品链上的各个企业都必须建立以HACCP导则和方法为基础的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考察中特别发现,对于小型的肉制品销售店和水果批发店来说,HACCP方法的应用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科学性,各商店都根据自己的规模和产品特征制定符合规章要求的HACCP控制程序和记录,获得了良好的控制效果。

(二)肉制品企业利用标签信息建立详细的追溯体系

在养殖场、屠宰场、加工厂和分销企业随处都可以观察到很多内容不同的标签信息卡。详细的标签信息记录了产品在各个环节的真实状况。例如,每头牛均有耳标,耳标上不仅记录着出生日期、产地、遗传背景、系谱、检疫证明等基本信息,甚至还包括企业的详细资料。屠宰后被分割的牲畜肉块,也必须标识包括可追溯号、出生地、屠宰场批号、分割厂批号等内容,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追踪每块畜禽肉的来源。

(三)政府聘任专职兽医官进驻食品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控制

肉制品企业不仅依靠自身配备专职的质量安全控制人员进行管理,而且还接受政府派驻的专职兽医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处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严格控制。此外,政府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确定派驻的兽医官数量,赋予他们足够的职责权限,并为其提供优越的福利待遇,同时还采取严厉的责任追究制度避免兽医官不作为。

五、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议

针对同样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科学多样的措施,取得了殊途同归的效果,其中,不乏创新性的管理理念、完善性的监管体系和开拓性的控制实践,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从现阶段来看,应重点加强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机构职能调整

自《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赋予了农业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新职能。迫切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加快内部机构职能调整,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将工作职责和任务进行分类、分工,科学配置机构,突出独立性风险评估的职能定位,最终实现从以生产领域监管为主。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监管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向风险分析与行政执法并重转变。

(二)不断完善支撑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离不开完备的检验检测服务,离不开规范的标识认证体系。因此。应加快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风险评估、预警监测、市场准入等基础工作。在整合现有农产品质检资源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提高质检人员素质。建立以产品认证为重点,产品认证(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要类别)与体系认证(以GMP、GAP和HACCP为基本类型)相结合的认证体系,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和认证工作提供必要技术保障。

(三)严格落实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提高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农业部门质检机构虽然重点开展了农产品的例行监测、主要产品的质量普查、认证产品的定期监督抽检、投入品整治以及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产品督查等一系列工作,但是,主要以省辖市、直辖市为基本抽样单元,检测项目主要是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 及磺胺类药残,虾类氯霉素。检测样品的代表性远远不够,与国外相比差距明显。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测的经费,根据各地区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周期性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