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机构 > 职能部门
2013
30
Sep
欧盟食品安全法概况及其最新改革动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自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局成立以来,欧盟食品安全的立法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尤其是06年开始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以来,政策调整、标准修正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作为欧盟食品来源国之一,每年输欧食品金额达百亿美元。了解和熟悉欧盟食品法规变动的最新动向及要求,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实属必要。

    一、欧盟食品安全法概况

 

     (一)机构设置

    1.欧盟食品安全局

    欧盟食品安全局于2002年成立。其职能是在欧盟范围内制定科学的食品法规,从根本上保证食品政策的正确性及可实施性。该局相对独立,不受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管辖,负责对输欧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控、跟踪和分析并提供科学的建议。该机构的建立完善了欧盟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为欧盟对内逐渐统一各种食品安全标准,对外逐步标准化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

    2.欧盟食品和兽医办公室

    该机构归欧盟委员会管辖,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法规情况及第三国输欧食品安全情况,是欧委会的执行机构。该办公室可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成员国及第三国相关产品甚至整体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和意见报告给欧委会、各成员国及公众。该机构主要职责正在从单一的调查管理转向对成员国食品安全体系作全面的评估。

   (二)法律体系

    近年来,欧盟不断补充出台相关食品法规,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及饲料安全。欧盟06年颁布了《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以提高欧盟对食品及饲料的监督管理能力,为欧盟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新法简化并加强了欧盟监管体系并赋予欧委会全新的管理手段,以保障欧盟实行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法赋予欧委会采取临时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健康、动物卫生及生存环境。该法案特别要求第三国输欧食品必须符合欧盟相关标准。

    2.添加剂、调料及经放射线照射的食品安全。相关添加剂、调料必须符合欧盟标准,包括其所含的着色剂、增甜剂等添加剂。欧盟还建立了经放射线照射的食品目录,并加强了对天然矿泉水构成成分的检查。

    3.欧盟食品快速预警系统(RASSF)。该预警系统的建立为欧盟成员国提供了交流的有效途径。任何一个成员国发现任何与食品及饲料安全有关的信息都可上报欧委会,欧委会在进行相关调查后,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该类食品进口。该系统定期(每周一期)发布预警及信息通报,将不符合欧盟标准的相关食品公布于世。预警范围包括来自欧盟成员国及非欧盟国家的各类食品。

    4.针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规定。欧盟声明尊重在WTO框架下签订的《动植物卫生和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但如果国际标准与欧盟标准相比不能提供高标准人类健康保证,则国际标准只作参考。非欧盟国家输欧食品必须遵守欧盟颁布的相关法规。

    二、最新改革动向

   (一)海关法规及贸易政策改革

    1.海关税则改革。欧盟目前正在酝酿新的税则改革,计划于2013年推行。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关税税值计算方式的变化,欧盟有可能将运费当中的安全附加费等纳入征税范围。

    2.优惠原产地规则(普惠制)改革。简化并改革现行普惠制,其中变化最大的内容是:要求出口商必须在欧盟进行注册并自行提供原产地声明,不再承认第三国相关机构开具的原产地证明。 

   3.反倾销愈演愈烈。近年来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影响,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其中使用反倾销措施的范围已波及食品领域。例如,2008年底欧盟先后宣布对中国输欧味精及柠檬酸采取反倾销措施;2009年初又针对我国输欧灌装柑橘采取反倾销措施,一年以来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二)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新规定

    1.针对食品标签的新规定。从08年初开始,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等机构一直在酝酿讨论制定一个适用于欧盟范围内食品标签的法规,目的是使食品标签更简洁的同时,还能提供明确的食品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经过长期的争论和多次修改,2010年3月该法规草案终于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将能量值、脂肪、碳水化合物、糖分及盐等作为强制性信息列于标签上;能量及营养含量应以100克或100毫升为单位;肉类、家禽、新鲜水果及蔬菜须加贴原产国标签;建议包装上所有字母的字体不小于3毫米,以确保其清晰可读性;食品中若含有纳米材料,则必须注明其成分及含量。另外,为使业界有足够的时间来适应新规,实行三年过渡期,于2013年正式生效。

    2.欧盟有机食品新规。07年6月,欧盟出台了针对有机食品的新规,自09年1月起生效。该法规定了有机食品生产的目标、原则及通用规则。其主要内容有:只有超过95GYQMbai的成分是有机的食品才能标明“有机(organic)”标识;在有机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转基因成分(GMO);非欧盟国家输欧有机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相关法规,如第三国生产条件不能完全适用欧盟的生产和控制规则,则须经过欧盟授权的检测机构认证方可出口欧洲。此外,2010年2月8日欧盟委员会宣布,经投票获胜的“欧洲叶”(Euro-Leaf)标志成为欧盟有机产品标识,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

    3.对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硫、镉、三聚氰胺及尼古丁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值新规定。近年来,欧盟不断提高对输欧食品安全性的要求,并加大检测力度。例如,2010年2月欧盟发布条例修订食品中黄曲霉素最大限量值,总体上降低了其在各种食品中的含量限值;2010年4月欧盟宣布将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由5mg/kg降至0.2mg/kg,并加大对输欧乳制品的检测力度。对我国影响尤为严重的是欧盟对野生牛肝菌中尼古丁含量的限值调整,09年欧盟加大了对野生牛肝菌中尼古丁含量的检测力度,规定按0.01mg/Kg限量值进行判定,造成我输欧牛肝菌贸易实质上停止。此外,欧盟还规定相关输欧风险食品入关24小时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提供进口许可证明。入关审查期最长可达30天,通过严格检查后方可入关。

    4.转基因产品新规。欧盟非常重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出于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考虑,长期以来并不鼓励生产和进口转基因食品。1998-2002年欧盟甚至出台了对所有转基因产品的临时禁令。经过多年科学论证,欧盟业界近年来逐渐认可了转基因技术,并批准了转基因玉米、油菜及烟草等作物的种植。同时欧盟还解除了一些转基因产品的进口禁令,09年先后批准了加拿大转基因油菜籽及美国转基因玉米的进口。然而欧盟对我国转基因产品的歧视仍未消除,08年4月起,欧盟要求我国所有输欧大米制品必须接受其认可实验室的检验,并加附未含“BT63”(我国研制的转基因水稻)的卫生证书方可出口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