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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30
Sep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认证有效性综述
来源:世界农业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事业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已基本建立了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我国国情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主要包括HACC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和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食品质量(酒类)认证等形式。认证已成为中国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框架和管理制度
我国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认证规范、规则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是我国规范境内认证认可活动及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活动和开展国际互认的行政法规。为加强对认证认可活动的管理,我国还制定发布了《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等规章。
针对有机产品认证,我国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GB/T19630-2005《有机产品》是国家标准,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机产品认证必须依据这个国家标准,因此,《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也是中国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时间。10多年来,我国有机农业发展迅速,有机产品规模不断扩大,产量不断增加,到2005年底,我国获有机认证的面积(不包括野生采集)达230万公顷。目前,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可以开展有机认证的认证机构有29家,其中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机构有15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是我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专业从事有机产品研发、检查和认证的机构,也是 我国唯一获得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简称IFOAM)认可的有机认证机构。
为了促进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开展和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积极加强与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互认,同时对国内有机产品认证开展了监督检查,以提高有机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一是积极开展与欧盟等国家、地区的国际互认工作。由于我国尚未被列入欧盟有机产品进口第三国名单,我国向欧盟出口有机产品,主要是通过外国认证机构在境内进行认证,由欧盟成员国进口商申报,欧盟成员国同意后方能进口。随着对欧盟有机产品出口量不断增加,仅依靠少数几家认证机构已经不能满足出口的需要,影响了我国和欧盟有机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欧盟有机农业条例EEC2092/91第11条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法规和标准体系符合欧盟EEC2092/91要求或与其等效,则可以把这个国家列入欧盟有机产品进口第三国名单,这个国家的有机产品将可出口到欧盟。因此,为促进中国和欧盟的有机产品国际贸易,我国已经正式向欧盟提出申请将中国列入欧盟有机进口第三国名单。此外,我国也积极与美国、日本等国家沟通,争取与这些国家及早开展互认谈判,还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向我们提出了希望开展有机认证互认的要求。
二是国家认监委今年承担了两项APEC资助项目,其中一个就是有机认证项目。这个项目主要是在APEC资助下研究APEC各成员有机产品认证法规、标准的制定发布情况和有机农业的发展情况,探讨APEC成员间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的可行性。
三是国家认监委在2004年和2005年开展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今年又组织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假冒认证、扩大认证范围和超期使用认证标志的现象,国家认监委将出台一些相应的处置制度。
四是加强对全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当前,国家认监委根据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对全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这标志着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发展的新阶段。
正如世界有机农业正在蓬勃发展一样,我国的有机农业和有机产品消费市场也正在加速发展,充满着机遇。建立认证市场信用管理和信用体系,形成一个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互补充的监管机制,是逐步改变目前认证市场低价竞争等不良状况,建立良好的认证市场环境,提高认证的有效性,进而逐步建立起公平竞争、诚信互助、安定有序、可持续发展的良好行业氛围。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的国际环境,有机产品认证必将在解决“三农”问题、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对外贸易、保证健康安全等方面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