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质标所”)的运行和管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现代研究所制度,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保障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创〔2017〕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质标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质标所是国内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国家级公益性科研机构,质标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是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质标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和政府支撑服务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农业农村部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支撑服务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新时代质标所建设发展目标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设成为学科设置合理、科技创新人才汇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研究中心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成为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性研究机构,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质标所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促进农业发展。开展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研究、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技术研究、农产品品质评价技术研究、农业技术标准拟定、农产品质量检验指导、相关业务培训与咨询服务、学术期刊出版等。
第六条 质标所以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为研究对象,开展质量安全与质量标准相关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支撑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质量安全检测技术与产品研发;
(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研究;
(三)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
(四)质量安全政策法规及贸易技术壁垒相关研究;
(五)农产品品质评价技术研究;
(六)农业标准与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究;
(七)承担国家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质标所以“团结奋斗,开拓创新”为所训,秉承潜心钻研、甘于寂寞、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农科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所纪委)是研究所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研究所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锻造新时代“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一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保障研究所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属于所党委决策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质标所职能处室、科研团队以及挂靠质标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期刊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所党委管理,担负起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四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研究所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和纪检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和纪检工作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五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是质标所法定代表人,主持质标所全面工作,向院长负责。
第十六条 质标所其他所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负责、分管、协管、联系的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和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所务会议是质标所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和所属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所长批准可由副职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所长确定,会议由所长根据需要召集主持。决定重要事项时,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所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传达上级机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讨论决定质标所的方向任务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质标所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通过所常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讨论审定质标所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的起草;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所常务会议是所领导班子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讨论重大事项的会议,由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所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处处长)列席。所常务会议由所长召集主持,实行末位表态制,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常务会议主要任务:
(一)酝酿、研究重要人事调配、干部任免、机构设置与调整;
(二)研究所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财务开支及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事项;
(三)研究决定提交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委员组成,可以请非党员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所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所党委会议由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所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决策;
(四)研究下属党组织设置、党员教育和党员发展等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其他应当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所长办公会议是处理所日常业务工作的会议,可以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由所领导召集和主持。按所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所长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管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作用,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
(四)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工作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内设机构负责人、创新团队负责人和各类岗位工作人员;
(五)组织制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资产,积极筹措经费;
(六)自觉维护质标所党委的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视发挥职工大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听取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建议;
(七)推进所务公开制度,营造良好科研环境和创新文化氛围;
(八)其他需要由所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质标所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自主设置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等。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质标所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实施学术管理的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由所内外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 质标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研究所的科技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设计及组织实施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研究所学科建设、科研团队设置与调整等提出评议意见;
(三)评议和裁定涉及研究所的相关科研诚信、学术道德问题;
(四)指导开展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质标所学术委员会会议 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议。需要学术委员会表决的议案,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质标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
第二十八条 质标所在未达到设立职代会条件时,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一般召开所务会议;在涉及重大事项时可根据需要直接召开职工大会。当达到设立职代会条件时,可按照规定成立职代会并执行职代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与质标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职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条 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按业务单元直接选举产生,职代会代表一般占职工人数的10%至30%,最低不少于30人。其中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一)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和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二)审议涉及本单位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四)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设立常设主席团,与工会委员会合署办公。常设主席团一般由5-1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常设主席团成员同时为工会委员会委员;
(二)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负责召集,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三)职代会开会前,应根据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经质标所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大会讨论;
(四)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质标所应当为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根据质标所建设发展需要,设置若干职能部门,负责研究所综合政务、党务、科研项目管理、国际合作、研究生管理、财务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等管理工作,并根据研究所发展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需要,积极推进组织创新,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依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质标所职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院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质标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质标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质标所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质标所名誉和利益;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设置所工会、共青团、青工委、妇工委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所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全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坚持“四个面向”,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不断凝练科技创新目标,研究制定质标所科技发展规划和研究布局调整计划。
第三十九条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体系,强化学科体系对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建设、研究任务实施的指导作用。
第四十条 以农业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研究为主线,从基础前沿、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分类进行科技活动组织和管理。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农业农村部、中国农科院等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第四十一条 组织开展各类科研条件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开放共享。组织开展资质的申请、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根据国家、农业农村部关于成果转化的政策,推进三创协同发展,搭建中试熟化平台、成果转化平台,促进成果转化,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十三条 坚持质量优先、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科技评价原则,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科研成果和科技人员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持续完善科技创新激励制度,包括奖励创新成果完成人及团队、评选奖励青年科技英才、助推新进院科研人员、资助国际学术交流、资助各类潜力科技人才等。
第四十五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营造宽松科研环境。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
第四十六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广泛合作,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七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国际学术组织和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推荐科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
第四十八条 利用质标所的平台、物质和技术等条件申请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产权归质标所所有。
第四十九条 除协议规定以外,质标所职工、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和发表的学术报告,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五十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或其他科技活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未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的,知识产权归质标所所有。
第五十一条 出国(境)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境)外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当通过协议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知识产权归质标所所有。
第五十二条 知识产权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由质标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质标所职工、研究生拥有的知识产权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十五条 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最大限度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岗位管理机制,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各类各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建立规范的岗位聘用程序,实现岗位能上能下。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活动需要,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建立分级分类的绩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人才推荐、培养的基本依据;建立促进人才健康成长的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奖惩在人员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质标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
第六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吸引和激励创新人才、有利于改善创新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资源配置、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十三条 以国家法律制度规范为准绳,以质标所创新发展战略为目标,加强财务资产监测运行和内部控制管理,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体现促规范、重绩效双向管理的重要原则。
第六十四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加强各类收入和支出的全面统一预算管理。根据年度计划和实际需求,真实、合理、科学的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客观的反映质标所状况,落实部门预决算公开规程。
第六十五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运用信息化平台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资金审核审批,加强各项收支基础核算,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经费。强化财务管理,提升科研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统筹谋划全所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不断提升基础保障能力。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开展建设项目实施,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发挥效益。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质标所国有资产管理。按程序合法合规处置资产;对占有的无形资产要充分发挥创新价值,保护知识产权;大型设备实现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国有资产决算报告全面真实的反映质标所资产状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依法接受税务、财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经费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履行内部监督职责,保障质标所科研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科研服务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简称质标所,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of Quality Standards and Testing Technology for Agro-products of CAAS(Center of Quality Standards Research for Agro-products of MARA)”,简称为IQSTAP-CAAS。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s://iqstap.caas.cn。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已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质标所所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