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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情所况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成立于2003年,2006年加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牌子。研究所以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为研究对象,开展检测技术、风险评估、过程控制、品质评价、农业标准与标准物质、 政策法规及贸易技术壁垒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承担全国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大活动保障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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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才队伍

    研究所现有在职职工 80 余人,科研助理 60 余人,在读研究生 100 余人,招收培养博士后 30 余人。职工中具有高级职称 70 余人,博士学历 50 余人。其中,获何梁何利基金奖1人、获创优争先奖状1人;国家高层次人才4人、农业科研杰出人才2人、产业体系岗位科学家5人、院级人才计划5人,已形成一支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与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高层次人才
    高级职称
    博士后
  • 科学研究

    “十三五”以来,研究所主持承担完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00余项。累计发表文章1000余篇,其中SCI论文700余篇,授权专利200余项,研发监管急需标准物质200余个,研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通用基础和检测方法等标准650余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科技成果奖励21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神农中华农业一等奖2项,北京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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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平台

    研究所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平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综合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联盟等多个省部级和其他科技支撑平台和试验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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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
    其他平台
    试验基地
  • 成果转化

    研究所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引领实现成果产业化,形成自主转化模式:技术入股+现金入股+股权激励+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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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合作

    研究所先后与美国、荷兰、法国、意大利、德国、新西兰等国三十余个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与交流关系。研究所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食品安全研究所、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3个;主持和参与各类国际合作项目2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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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生教育

    研究所现有博士生导师20人,硕士生导师44人,设有食品科学与工程(0832)博士学位授权点,食品科学(083201)、食品与营养(095500)等硕士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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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建文化

    研究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的全面领导,设有所党委、所纪委,下辖7个党支部,设立工会、妇委会、青工委及团支部等群团组织,形成党建带群建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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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服务

    研究所系统梳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我所各团队现阶段能够提供的优质、专业的技术服务目录,每项服务项目均对应提供了相关联系人的信息,便于您直接、高效地进行技术咨询与业务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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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完善制度才能确保食品安全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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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近日表示,要真正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实现安全分段监管的“无缝对接”。

《食品安全法》于今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近日法学会举行的以“落实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法》法治进程”为主题的中青年法学家恳谈会上,专家学者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发表了看法。

李援指出,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他说,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督部门对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实行分段监管。在中央一级,卫生部门承担综合监督的职能,生产环节由质检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负责。在地方一级,由地方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但他坦言,《食品安全法》在半年的准备期和两个月的实施期中也暴露了监管体制上的一些问题。首先,分段监管的体制虽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但每一段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环节,也无法仅由一个部门来承担。比如,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的职责,其五项综合协调的职能跨越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因而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和分管该环节的部门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将监管落到实处。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就有11部,相关行政法规至少有15部,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这就可能导致各监管部门依照自己的法律法规办事。李援指出,在这种多部门、多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定要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没有规定的,再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比如,在违法处罚问题上,《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力度大大高于其他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来执行。同时,目前的分段监管体制与部分食品按品种管理之间也存在矛盾。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种“另有规定”是指监管部门自己的规定,如生猪屠宰的监管就是由商务部来负责。这就使得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在同一节点有多部门管理的情况。

李援表示,要解决好分段监管体制中的衔接问题,应在“分”为主的基础上,增强“统”的力量。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在地方一级,则要求各级政府落实“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从农田到餐桌,不留监督空白。另外,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李援还谈道,现行的监管体制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在发言中表示,《食品安全法》对于作为第一主体的生产者和第二主体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都作出了明确的权责规定,但是对消费者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三主体,应丰富自身的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清华大学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认为,应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建立绩效评估制度。评估不仅要看政府监管部门做了多少工作,更要关注老百姓的食品安全感究竟提高了多少。媒体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进行科学测算,为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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