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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情所况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成立于2003年,2006年加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牌子。研究所以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为研究对象,开展检测技术、风险评估、过程控制、品质评价、农业标准与标准物质、 政策法规及贸易技术壁垒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承担全国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大活动保障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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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才队伍

    研究所现有在职职工 80 余人,科研助理 60 余人,在读研究生 100 余人,招收培养博士后 30 余人。职工中具有高级职称 70 余人,博士学历 50 余人。其中,获何梁何利基金奖1人、获创优争先奖状1人;国家高层次人才4人、农业科研杰出人才2人、产业体系岗位科学家5人、院级人才计划5人,已形成一支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与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高层次人才
    高级职称
    博士后
  • 科学研究

    “十三五”以来,研究所主持承担完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00余项。累计发表文章1000余篇,其中SCI论文700余篇,授权专利200余项,研发监管急需标准物质200余个,研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通用基础和检测方法等标准650余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科技成果奖励21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神农中华农业一等奖2项,北京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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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平台

    研究所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平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综合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联盟等多个省部级和其他科技支撑平台和试验基地。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平台
    试验基地
  • 成果转化

    研究所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引领实现成果产业化,形成自主转化模式:技术入股+现金入股+股权激励+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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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合作

    研究所先后与美国、荷兰、法国、意大利、德国、新西兰等国三十余个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与交流关系。研究所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食品安全研究所、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3个;主持和参与各类国际合作项目20余项。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合作研究项目
    国际合作与交流
  • 研究生教育

    研究所现有博士生导师20人,硕士生导师44人,设有食品科学与工程(0832)博士学位授权点,食品科学(083201)、食品与营养(095500)等硕士学位授权点。

    招生简介
    导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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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建文化

    研究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的全面领导,设有所党委、所纪委,下辖7个党支部,设立工会、妇委会、青工委及团支部等群团组织,形成党建带群建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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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服务

    研究所系统梳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我所各团队现阶段能够提供的优质、专业的技术服务目录,每项服务项目均对应提供了相关联系人的信息,便于您直接、高效地进行技术咨询与业务对接。

  • 科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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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介绍

来源:中国农业外经外贸信息网 作者:农业贸易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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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加两国都将农产品纳入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进行管理。美国有关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定主体非常繁多,联邦和各州均有大量相关立法,联邦层面的重要的法典就有35个左右,主要包括:《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包装和标签法》、《检疫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肉类检查法》、《禽类检查法》、《蛋类食品检查法》,以及2002年出台的《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范与应对法》即“生物反恐法”。其中,《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是美国有关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是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与核心。同时,各执法部门还出台了大量条例、守则性文件指导法律在生产和贸易实践中的切实执行。

    加拿大有关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主要包括:《加拿大农产品法》、《食品和药品法》、《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还配备了《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消费者包装和标识法》、《动物健康法》、《植物保护法》、《饲料法》、《种子法》、《化肥法》、《农业和农业食品行政管理处罚法》等。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食品和药品法》是一部刑法范畴的法律,而非商业法。加拿大的实体性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都匹配有规定具体操作标准与程序的条例,如《新鲜水果蔬菜条例》、《食品药品条例》、《谷物条例》、《肉类检验条例》等。

    与联邦立法相比,尽管同样具有强制性,部门规章、守则、办法等部门立法主体简单、过程迅速、形式多样、修改程序相对简单,所以操作性与灵活性要好得多。两国用联邦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原则等稳定性、指导性强的内容,用规章条例等形式列明国家机关、行业、企业和个人应为和不得为的行为、生产检验的程序方式、生产检验标准等富有变化性的具体事项,既能保证一级法律的庄严与可靠性,又能及时适应生产和贸易中出现的新产品、新趋势、新观念调整具体管理手段。

    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性质及适用范围,可以将其大概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确立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权限和管理程序的创设性立法。

    这类法律中有的是明显的部门创设立法,单独编纂成法,详尽规范某一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工作规则、责任和监督机制等,比如加拿大的《食品检验局法》和美国的农业部重组法案等。而更多的则如美国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肉类检验法》、《禽类检查法》,加拿大的《农业和农业食品行政管理处罚法》、《肉类检验法》、《有机产品法》等,是在综合的农产品(食品)安全法或者针对专门环节、特定产品的法律中对有关行政执法责任机关及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类是规定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的法律法规。

    这类法通常是一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基本、最核心的立法,且都是联邦立法。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农产品法》等都属于此类。这些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是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制定部门规章、行业协会设定行业标准、企业设计质量安全保证计划所必须遵循的,是制定单项产品、特定环节法律法规的基础。即使因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产生而导致部门规章与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一般而言,这些规定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立法执法基本原则、最能体现一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基础性法律也是不会轻易发生更替变动的。当相关法律法规中既有的具体标准、规则不足以判断一事项合法与否时,这些综合性核心法所确立的原则、指导思想也可以成为做出判断的直接依据。

    第三类是针对重点环节的法律法规。

    这一法律种类的代表既有独立规范商品流通某一重点环节的 “标签法”、“包装法”、“检疫法”、“注册法”等,也包括为实现某目标所规定的一系列环节和相关标准与措施,如有关HACCP、GMP、GAP的法规。对于这些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各国大都单独立法加以规范。在此仅以“标签法”为例说明这类法律法规的意义所在:

    依靠单独立法提供的空间,美国《营养标签及教育法》和《包装和标签法》对各种标签的内容、标准、使用、违法处理进行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

    美国的食品标签除一般内容如产品名称、成分、净重、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在内,以量的多到少顺序排列)、原产地、商标、生产日期和食用期限外,还特别规定了营养标签、保健声明、警示声明等内容。营养标签是指以百分数表示的主要营养素在食品中的实际含量和日需值的比较值,美国食品标签法规要求预包装的食品都应加贴营养标签。美国要求营养标签标明14种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以及日需值的百分比(包括总热值、源于脂肪的热值比例、总脂肪量、饱和脂肪、胆固醇等)。保健声明即在标签上声明本产品或者其配料与降低某种疾病风险之间存在着联系,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为了防止标签随意夸大保健功能而危害消费者的利益,美国保健声明的使用范围和内容有详细规定。此外,为了保证食品安全,美国在警示性标签方面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农业和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强制要求:未加工的肉禽产品,操作方法不当可能滋生致病微生物的,要在食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加贴警示标签,即使用“安全操作说明”标签;含铁膳食增补剂应加贴警示标签;消费者购买后应冷藏保存,否则可能引起变质或者安全问题的食品也要用警示性标签提醒及时冷藏。

    《加拿大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案》为加拿大农产食品标签和包装规范提供了基本原则。总的来说,加拿大标签的相关规定可以分为标签基本内容、产品特定内容和附加推介信息三类。加拿大食品标签必须包括的基本内容有:产品通用名(法律规定的标准化名称或者大家都认可的名称)、净含量、营销商名称和地址、成分、保质期和保存条件、营养标签。根据产品特点,加拿大也对某些农产品(食品)规定了特殊标签要求,比如原产国标注,乳制品乳脂与水的比例,罐头水果“果糖汁浸泡”标识,天然矿泉水来源地的位置等。此外,加拿大食品包装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附加某些推介信息,包括:成分声明、“无防腐剂”声明等构成说明;“巴氏消毒”等工艺说明和有机、自由放养、人道主义处理等方法说明。这些声明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长远来看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产品消费理念。

    另外一个例子是“进出口法”,是保证进口农产品(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程序性法律法规。美加两国对国内与进口农产品质量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检测条件与手段有所不同。这类法律一般也不是单独编纂成法,而是作为综合性或者单项产品立法的一部分出现,如加拿大《新鲜水果蔬菜条例》对进口新鲜果菜的等级、安全性、包装标签等都作了详细要求,《肉类检验法》更将来源国质量控制体系、生产企业资质等作为进口审查的重要内容;但也有针对某些特殊产品进口制定的法律,如美国的《茶叶进口法》。

    第四类是针对粮食、禽、蛋、肉、水产品等重点产品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此类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重点产品的企业注册、生产要求、检测内容、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主体及违规处理途径。指导并与行业标准和企业安全计划相互配合,实现对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控。此类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程序往往比综合性基本农产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更加严格。

    在美国和加拿大,某一农产品从生产流通到经营消费的全程安全由同一个部门统一负责,这就保证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有明确责任和职权主体,保证了执法和监督的及时高效。而对于禽、蛋、肉、水产品等关系重大或者风险比较高的产品,美加两国共同的选择是建立起由“专门的管理机构、针对性强的法规、特别严格的标准、规范的检测程序”组成的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此类立法数量比较多,与原则性综合立法相比也比较灵活。

    美国有详细的《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查法》、《蛋类产品检查法》调整家畜肉产品、家禽产品和蛋产品的产品安全、生产卫生、标识正确,有谷物标准法(USGSA)对谷物的质量标准与检测进行明文规定;加拿大也有具体的《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等,保证重点产品的生产安全、检测科学与风险管理公正。

    第五类是规范化肥、种子、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与使用的法律法规。

    这类法律法规的例子包括美国《联邦种子法》,加拿大《联邦种子法》、《联邦化肥法》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产品安全性标准、产品有效性标准、产品标志、检测方法、产品使用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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