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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情所况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成立于2003年,2006年加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牌子。研究所以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为研究对象,开展检测技术、风险评估、过程控制、品质评价、农业标准与标准物质、 政策法规及贸易技术壁垒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承担全国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大活动保障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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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才队伍

    研究所现有在职职工 80 余人,科研助理 60 余人,在读研究生 100 余人,招收培养博士后 30 余人。职工中具有高级职称 70 余人,博士学历 50 余人。其中,获何梁何利基金奖1人、获创优争先奖状1人;国家高层次人才4人、农业科研杰出人才2人、产业体系岗位科学家5人、院级人才计划5人,已形成一支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与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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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学研究

    “十三五”以来,研究所主持承担完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00余项。累计发表文章1000余篇,其中SCI论文700余篇,授权专利200余项,研发监管急需标准物质200余个,研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通用基础和检测方法等标准650余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科技成果奖励21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神农中华农业一等奖2项,北京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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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平台

    研究所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平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综合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联盟等多个省部级和其他科技支撑平台和试验基地。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平台
    试验基地
  • 成果转化

    研究所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引领实现成果产业化,形成自主转化模式:技术入股+现金入股+股权激励+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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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合作

    研究所先后与美国、荷兰、法国、意大利、德国、新西兰等国三十余个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与交流关系。研究所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食品安全研究所、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3个;主持和参与各类国际合作项目20余项。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合作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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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生教育

    研究所现有博士生导师20人,硕士生导师44人,设有食品科学与工程(0832)博士学位授权点,食品科学(083201)、食品与营养(095500)等硕士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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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建文化

    研究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的全面领导,设有所党委、所纪委,下辖7个党支部,设立工会、妇委会、青工委及团支部等群团组织,形成党建带群建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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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所系统梳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我所各团队现阶段能够提供的优质、专业的技术服务目录,每项服务项目均对应提供了相关联系人的信息,便于您直接、高效地进行技术咨询与业务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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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关注欧盟渔业新法规

来源:中国渔业报 作者:李励年/供稿 发布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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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日,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将正式生效。这项法案2007年10月29日由欧盟渔业及海洋事务委员会提出,2008年9月2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

即将实施的渔业新法规名为“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theIUURegulation)。法规长28页,共12章57条。法规的要点是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

新法规与之前欧盟的渔业法规有许多不同之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将检查和追溯产品原产地的范围扩大延伸至加工水产品并增加检查内容;强化第三方责任等。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1.港口检查措施。进入欧盟成员国港口进行装卸货物,转运和港口服务的非欧盟国家渔船(第三国渔船)应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进港船只需在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会员国港口检查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数量、品种、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及捕捞工具。

2.进出口水产品溯源认证措施。根据欧盟法规对出口到欧盟地区的水产品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除外)。出口到欧盟的加工水产品,出口方应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经原料鱼供应国认可的合法性证明文件。

3.建立不合作国家名单。如果第三国从事IUU捕捞或购买IUU捕捞产品,或者没有依照欧盟该法规处理非法捕捞事件,欧盟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地区市场销售。

此次欧盟渔业法规从通过到正式实施有1年多的时间,欧盟方面为此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希望法规的实施能够达到预定的目的。

虽然欧盟即将实施的法规属于区域性渔业法规,但由于欧盟地区是全球主要渔业产地之一,也是全球重要的水产品贸易市场,因此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全球的渔业生产和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虽然欧盟方面声称这项法规的目的在于配合FAO决议打击全球范围内的非法渔业捕捞活动,但其对渔业的影响,尤其是对欧盟有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远不止海洋渔业捕捞业,而且还延伸波及到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食品安全检测和渔业管理等整个渔业产业。

亚洲、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是欧盟重要的水产品贸易伙伴,这些地区的国家对即将实施的欧盟渔业法规反映不一,有所忧虑。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成本的增加。为达到欧盟法规的要求,欧盟以外的国家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这些投入并非一次性的,这样会增加今后的贸易成本。泰国渔业管理部门预计,为应对欧盟渔业法规部,目前仅布署和协调工作至少需要4.8亿铢(约为400万美元),而且今后还需要继续投入。

2.资金与技术上的原因。在发展中国家,小规模渔业在其渔业生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渔业虽然得到这些国家渔业管理部门的许可,属于合法的渔业生产,但是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等原因的限制以及管理方法的不同,无法达到欧盟所规定的要求。

3.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担忧。批评者认为这项新法规繁杂、生硬,在许多方面又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被不适当的解释、引用和延伸,也许会成为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在以往的水产品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经常遭受关税壁垒和技术壁垒等而蒙受损失,对此人们的担忧并非多虑。

为应对欧盟的渔业新法规,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该法规进行了解研究,以筹备预算和调集人员,建立相关的工作架构,努力防止欧盟法规对泰国渔业带来严重冲击。

菲律宾表示愿意加入该行动,但希望欧盟推迟认证计划。菲律宾金枪鱼罐头协会已提请政府正式要求欧盟给予菲律宾更多的时间以适应这项新法规。同时也指出,该认证计划可能使其对欧盟水产品贸易成本至少增加15GYQMbai。

印度对欧盟水产品出口占国内水产品出口总量的25%,总值的33%。印度渔业管理部门担心法规可能成为印度对欧盟水产品出口的非关税壁垒。印度海产品出口协会负责人哈希姆称,对欧盟地区水产品出口的下降将会给国内渔业生产和市场贸易带来灾难性后果。印度国内大量小规模传统渔业与现代渔业并存,几乎不可能按照欧盟的规定对其进行溯源和认证。印度认为欧盟法规中应针对贫困国家增加专门条款并给予更多的准备时间。

韩国和泰国也申请延迟实施捕捞认证。印尼称将不参加此认证计划。

长期以来,中国在加强对渔业的科学管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07年中国与欧盟的水产品贸易额为21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16亿美元,进口5亿美元。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将使国内的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面临与其它发展中国家同样的问题与担忧。

来自欧洲的一份关于“对中国水产品贸易与可追溯性研究”的非官方报告,描述了中国的水产品加工业和现行的水产品检测追溯制度。报告称:中国的水产品出口加工业发展迅猛,从1993年到2006年短短十几年间,产量由280万吨,提高到930万吨;据说中国全境大约有9000多家出口水产品加工厂正在运营。它们大多集中在山东、浙江和辽宁等沿海地区,由于缺乏公开详尽的统计数据,导致了欧洲舆论界对中国水产品出口加工业的诸多误解。一方面中国在促进水产品可追溯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另一方面,中国如要适应欧盟即将颁布的新法规,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2010年1月起,所有出口到欧盟的渔获物(包括加工水产品)都必须附有捕捞许可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在捕捞这些渔获物的船旗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使出口到欧盟的水产品符合新的规定,中国必须为所有中国渔船捕捞的渔获物中用于出口欧盟的产品出具证明文件,如果是用进口原料加工的水产品,中国还必须获得原料生产国的相应证明。

作为全球海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和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遵守这一法规的能力,对中国水产品出口贸易至关重要。

该报告还建议:中国政府部门应将现有检测流程整合成单一或集成系统,以提高可追溯系统的效率;中国应建立捕捞水产品证明和文件检查制度;欧盟和其它有关方面应该帮助中国遵守欧盟新法规;为欧盟渔业管理部门提供将非法捕捞产品卖给中国的情报信息。

另一份欧洲最新出版的渔业专业杂志发表文章则断言,欧盟即将实施的渔业新法规将会使中国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遭受重创。

为了应对欧盟即将实施的渔业法规,国内沿海一些省份的渔业管理部门正在通过各种渠道,提醒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关注欧盟渔业新法规,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浙江检验检疫局将该法规的中文版本发送到省内各欧盟注册企业,建议做好自捕和进口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以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确保进出口水产品贸易的正常开展。

另外,渔业管理部门还应该通过媒体和其它渠道让国内更多的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了解欧盟渔业法规的内容,帮助企业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可能出现的贸易纠纷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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