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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情所况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成立于2003年,2006年加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牌子。研究所以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为研究对象,开展检测技术、风险评估、过程控制、品质评价、农业标准与标准物质、 政策法规及贸易技术壁垒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承担全国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大活动保障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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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才队伍

    研究所现有在职职工 80 余人,科研助理 60 余人,在读研究生 100 余人,招收培养博士后 30 余人。职工中具有高级职称 70 余人,博士学历 50 余人。其中,获何梁何利基金奖1人、获创优争先奖状1人;国家高层次人才4人、农业科研杰出人才2人、产业体系岗位科学家5人、院级人才计划5人,已形成一支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与支撑服务人才队伍。

    高层次人才
    高级职称
    博士后
  • 科学研究

    “十三五”以来,研究所主持承担完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100余项。累计发表文章1000余篇,其中SCI论文700余篇,授权专利200余项,研发监管急需标准物质200余个,研制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通用基础和检测方法等标准650余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科技成果奖励21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1项,神农中华农业一等奖2项,北京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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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研平台

    研究所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平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实验室(综合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联盟等多个省部级和其他科技支撑平台和试验基地。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平台
    试验基地
  • 成果转化

    研究所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引领实现成果产业化,形成自主转化模式:技术入股+现金入股+股权激励+离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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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合作

    研究所先后与美国、荷兰、法国、意大利、德国、新西兰等国三十余个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与交流关系。研究所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食品安全研究所、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平台3个;主持和参与各类国际合作项目20余项。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合作研究项目
    国际合作与交流
  • 研究生教育

    研究所现有博士生导师20人,硕士生导师44人,设有食品科学与工程(0832)博士学位授权点,食品科学(083201)、食品与营养(095500)等硕士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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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建文化

    研究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的全面领导,设有所党委、所纪委,下辖7个党支部,设立工会、妇委会、青工委及团支部等群团组织,形成党建带群建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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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服务

    研究所系统梳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我所各团队现阶段能够提供的优质、专业的技术服务目录,每项服务项目均对应提供了相关联系人的信息,便于您直接、高效地进行技术咨询与业务对接。

  • 科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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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由末端控制转向风险控制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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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章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其中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卫生部监督局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职能职责、原则、评估范围、评估程序等。

    将成立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和人员组成。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原则,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征求意见稿还分别规定了制定评估方案、实施评估和风险交流。

    四种情形可下达风险评估任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予评估的三种情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采取紧急评估的五种情况。发生下列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包括: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其他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监管部门可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各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着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利于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属于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内容之一。而根据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显然属于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必要保障。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若不规范、不统一,就很有可能出现公布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恐慌。因此,建立食品安全统一公布制度,可以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得到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

    专家指出,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科技水平的要求也相应提高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必将大大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开展食品安全评估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由末端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由经验主导向科学主导转变,由感性决策向理性决策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好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也就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食品安全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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